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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考場就要遵守考紀,別做不必要的“小動作”。考場作弊或違紀的處罰是很嚴格的,輕則取消單科成績,重則各科成績全部無效。考生一方面得端正心態,憑實力參加考試;另一方面也要杜絕“無心之失”。
考試前 確認帶入考場的考試用具是否符合規定。尋呼機、手機、文曲星、mp3等無線通訊工具或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是絕對的“禁用品”。涂改液、修正物也不能使用。以下用具則是合格的:藍、黑色水的鋼筆或圓珠筆、直尺、圓規、三角板、鉛筆、橡皮、標準化考試模板。
考試過程中 認真規范地答題。除畫圖和涂答題卡的信息點外,不要用鉛筆做題。注意在試卷、答題卡規定的位置書寫答案,不要一不小心,把字跡寫出試卷的密封線,更不要在試卷、答題卡其他地方留下任何標記。
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 立即停筆,并將答卷反放在桌面上。不要急著離位,等監考員收完卷發出指令后,再起立、依次退出考場,不在考場逗留。
教育部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已對考場違紀、作弊、擾亂秩序行為及其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考生應當嚴格遵守,不要存僥幸心理。
性質:違紀
后果: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性質:作弊
后果: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10.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1.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2.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1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14.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補充: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入學資格的,由錄取學校取其學籍。
性質:擾亂秩序
后果:終止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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